基本条件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2、年龄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
3、孤儿年满18岁。
申请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低保标准150%;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珠海市城镇户籍且落户3年以上,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3、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6、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10万元。
实物配租
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按市场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按照10%左右收取租金.
办理部门
1、网上填表申请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填表申请;
2、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态初审;
3、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终审、公示和认定;
申请材料
1 | 优先配租证明材料:残疾、优抚、低保、见义勇为等证明材料 |
2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 |
3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
4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12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或无社保缴费记录证明 |
5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地税无申报收入证明 |
6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或无收入声明或失业证明 |
7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单身提供个人承诺书) |
8 | 申请人劳动合同 |
9 | 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的居住证 |
10 | 学生:小孩学生证复印件或大学生在读证明 |
11 |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单,或无养老金保险金证明 |
12 | 其他证明材料 |
13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房产产权证明或无房产证明(已关联人房验证接口,该材料免提交) |
14 |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机动车证明或无车证明(已关联车辆验证接口,该材料免提交) |
基本条件
1、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申请人。申请时,应当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2、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
3、年满18岁的孤儿。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具有珠海市城镇户籍且落户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3、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6、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15万元。
实物配租
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按市场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按照50%左右收取租金。
办理部门
1、网上填表申请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填表申请;
2、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态初审;
3、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终审、公示和认定;
申请材料
1 | 优先配租证明材料:残疾、优抚、低保、见义勇为等证明材料 |
2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 |
3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
4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12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或无社保缴费记录证明 |
5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地税无申报收入证明 |
6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或无收入声明或失业证明 |
7 | 申请人劳动合同 |
8 | 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的居住证 |
9 | 学生:小孩学生证复印件或大学生在读证明 |
10 |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单,或无养老金保险金证明 |
11 | 其他证明材料 |
12 |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机动车证明或无车证明(已关联车辆验证接口,该材料免提交) |
13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单身提供个人承诺书) |
14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房产产权证明或无房产证明(已关联人房验证接口,该材料免提交) |
基本条件
1、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申请人。申请时,应当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2、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
3、年满18岁的孤儿。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具有珠海市城镇户籍且落户3年以上;
2、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实物配租
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按市场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住房困难家庭类按照80%左右收取租金。
办理部门
1、网上填表申请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填表申请;
2、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态初审;
3、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终审、公示和认定;
申请材料
1 | 优先配租证明材料:残疾、优抚、低保、见义勇为等证明材料 |
2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 |
3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
4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12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或无社保缴费记录证明 |
5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地税无申报收入证明 |
6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或无收入声明或失业证明 |
7 | 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的居住证 |
8 | 学生:小孩学生证复印件或大学生在读证明 |
9 | 其他证明材料 |
10 |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机动车证明或无车证明(已关联车辆验证接口,该材料免提交) |
11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房产产权证明或无房产证明(已关联人房验证接口,该材料免提交) |
12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单身提供个人承诺书) |
基本条件
1、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申请人。申请时,应当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
2、年满18岁的单身居民。
申请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自毕业起不满5年;
2、具有珠海市城镇户籍,且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
3、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4、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实物配租
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按市场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新就业职工类按照70%左右收取租金。
办理部门
1、网上填表申请或公司注册地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填表申请;
2、公司注册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态初审;
3、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终审、公示和认定;
申请材料
1 | 优先配租证明材料:残疾、优抚、低保、见义勇为等证明材料 |
2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 |
3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
4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12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或无社保缴费记录证明 |
5 | 申请人劳动合同 |
6 | 申请人学历、技术资格等证明 |
7 | 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的居住证 |
8 | 学生:小孩学生证复印件或大学生在读证明复印件 |
9 | 共同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单,或无养老金保险金证明复印件 |
10 | 其他证明材料 |
11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房产产权证明或无房产证明(已关联人房验证接口,该材料免提交) |
12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单身提供个人承诺书) |
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的珠海异地务工人员。
申请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自毕业起不满5年,或者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一、二、三级评价证书条件之一;
2、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实物配租
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按市场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异地务工人员类按照80%左右收取租金。
办理部门
1、网上填表申请或公司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填表申请;
2、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态初审;
3、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终审、公示和认定;
申请材料
1 | 优先配租证明材料:残疾、优抚、低保、见义勇为等证明材料 |
2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 |
3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
4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12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或无社保缴费记录证明 |
5 | 申请人劳动合同 |
6 | 申请人学历、技术资格等证明 |
7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的居住证 |
8 | 学生:小孩学生证复印件或大学生在读证明复印件 |
9 | 共同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单,或无养老金保险金证明 |
10 | 其他证明材料 |
11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单身提供个人承诺书) |
12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房产产权证明或无房产证明(已关联人房验证接口,该材料免提交) |
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的。
申请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师资格,或者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具有一定投资规模以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2、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在本市属无房户,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4、申请时没有享受本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或其他住房保障。
实物配租
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按市场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专业人才类按照70%左右收取租金。
办理部门
1、网上填表申请或公司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填表申请;
2、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态初审;
3、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终审、公示和认定;
申请材料
1 | 优先配租证明材料:残疾、优抚、低保、见义勇为等证明材料 |
2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 |
3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
4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12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或无社保缴费记录证明 |
5 | 申请人劳动合同 |
6 | 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以上技师资格。 |
7 | 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的居住证 |
8 | 学生:小孩学生证复印件或大学生在读证明 |
9 | 其他证明材料 |
10 | 申请人学历、技术资格等证明 |
11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房产产权证明或无房产证明(已关联人房验证接口,该材料免提交) |
12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单身提供个人承诺书) |